露天焚烧秸秆,查处!

2020-11-17 15:10:58 

露天焚烧秸秆会导致大气污染和各类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危害人体健康。近段时间来,长潭镇加强巡查,全面禁止焚烧秸秆行为和规范野外用火。然而却仍然有一些群众贪图一时的方便违法焚烧秸秆。日前,长潭镇巡查组工作人员就在浒竹村查处了一起露天焚烧桔秆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天傍晚,福建老板魏某组织工人在长潭镇浒竹村田间作业时,因管理不严,致使工人在处理秸秆时在田间露天焚烧,导致农田大面积燃烧,造成大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长潭镇副镇长 徐召庆:焚烧桔秆、野外用火的危害,一是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容易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身体健康。二是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三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质下降。

好在长潭镇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及时处置,才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严重后果。随后,长潭派出所依法对魏某进行训诫。

魏某:本人疏于管教,导致工人违反蕉岭县政府的野外禁火令,在田间焚烧桔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本人保证,以后要加强员工管理,不在田间及野外用火。

焚烧农作物秸秆不仅污染环境,容易引发火灾,而且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前秋收工作已接近尾声,长潭镇表示,将继续加大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形成秸秆禁烧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还会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和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巡查管控,严防死守,坚决保护好长潭的“碧水蓝天”。

长潭镇副镇长 徐召庆:在此,告诫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在野外用火。否则,一经发现,职能部门将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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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于   涛 

摄像:丘颂凯

编辑:徐钦伟

责编:林小泉

审核:古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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