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看过来,自建房要做到以下几点才算合规?

2019-11-18 21:47:09 

今年以来,普宁市以市区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建筑强制拆除行动,并专门制订《普宁市拆除市区违法违规建筑联合行动方案》,严查严控违法违规建设,遏制农民自建房、农村联建房、“小产权房”等蔓延的乱象。近期小编也报道过多起强制拆除违建楼房案例,引发粉丝朋友的讨论那么,普宁对于村民宅基地自建又有什么要求呢?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

       
   
 


Q: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美丽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5月17日,普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明确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程序,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坚决抑制小产权房蔓延的趋势。


 1

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市区80平方米以下;平原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在市区和乡镇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小区,相关乡镇场街道要依据批准的控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对于市区及乡镇场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小区,应当依据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规划方案,按程序报批才能建设

规划设计方案,相关规划技术指标可参照如下参数:容积率不大于4.5;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20%;停车位数不小于户均1个(并配备规范要求的充电桩)。



2

自建房的高度限制标准

 

村民自建自用的住宅,不得超过七层,高度不大于24米。

建筑主朝向间距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栋与栋山墙距离不小于6米。

临村民住宅区小区路及组团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2米临40米以下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3米,临40米(含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5米。


3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要在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土地权属为村集体所有,仅分配给本村村民,不得以“商品房”形式出售。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场街道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要强制拆除。



4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

   

1、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前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竣工后应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2、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要加强古村落保护。在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项目,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村民住宅小区(公寓小区)应同步配套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在《实施意见》出台前,在农村宅基地已建成的楼房,符合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补办手续。


   
 


5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6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7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综合整理:普宁房产网

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公示为准



来源:普宁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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