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男子韩某在公交车上猥亵幼女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对这个刑期
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不干了!
2018年夏天,10岁的小华(化名)傍晚放学回家时,脸色煞白,双手握拳,全身发抖,妈妈见状赶紧询问女儿。“我在车上碰到一个变态,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
家人震惊之余果断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
经查,当天韩某骑电动车至深圳某小学附近公交站台,停放电动车后,到站台候车。此时,小华也在候车。公交车到站后,小华上了车,韩某接着上车。
在公交车内,韩某趁人多拥挤紧贴小华的身体,并抓住小华的左手压在其下体上,持续数分钟。之后韩某松开小华的手,在某大厦站下车,随后步行返回某小学公交站台附近,骑电动车离开。
很快,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韩某矢口否认自己猥亵儿童的事实,“我是怕小女孩站不稳,本能地拉了她的手,想扶着她站好,因为人多拥挤,我的身体也贴紧了她……”
然而检方表示,被害人小华虽然年幼,但在遭到猥亵后第一时间就告知家人情况,并能详细描述对方衣着,清晰记得对方说过的话、下车的站,陈述的可信度是非常高的。
而且从公交车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韩某身后并不明显拥挤,而韩某却身体向前倾斜,紧紧围住被害人,将被害人困在栏杆与其身体之间,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乘车姿势。
结合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男子拒不认罪要上诉,检察院也抗诉
对于这个结果,拒不认罪的韩某上诉。同时,宝安区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
原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韩某是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行为相对于其他乘客具有隐蔽性,不宜认定为“当众”。
而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201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方认为,公交车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车上人员众多,被告人采用强制的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从而达到猥亵儿童的目的,并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威慑,社会危害性极大。
而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层面分析,检察官也指出,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否认犯罪,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改判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