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非法占用林地且改变其用途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2-02-25 11:06:29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某开办的郁南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招拍取得并办理3.2公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上明确了其开采矿区的范围。2020年2月份起,被告人谢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姚某等人对其另外承包的位于郁南县某石场的林地利用钩机擅自开挖、堆土用于采石。2020年5月13日,郁南县自然资源局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挖林地的违法行为立案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后,发现谢某非法占用林地用途的面积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遂于2020年8月16日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经鉴定,谢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位于郁南县某石场:1.该占用林地的土壤为赤红壤,××小班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小班林种为其他经济林;2.超范围占用林地面积共1.18公顷(17.8亩),其中开挖林地面积0.74公顷(11.1亩),堆土面积0.44公顷(6.6亩);3.由于林地已开挖,造成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无法鉴定原有植被状况,无法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合计17.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排泄废弃物、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等行为,造成耕地、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均涉嫌构成该罪。

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毁林采石,不仅造成林业生态严重毁坏,并且侵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持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共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供稿人:刑二庭 张泽钦)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董琼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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