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满某某曾在2014年入股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网吧,2016年从该网吧退股。2017年5月间,被告人满某某虚构合伙投资上述网吧或“盖卡”等项目,与被害人温某某等5人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先后使被害人温某某等5人出资共计人民币987232元,被告人满某某将上述集资所得资金用于其他业务以及支付分红。被告人满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或转账等方式多次支付上述5名被害人分红合计人民币328875元。至案发时止,尚有人民币658357元不能归还。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满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满某某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防范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犯罪抓住人们求富的急切心理,利用人们追求高额投资回报的心理,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该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此类案件一般涉案金额较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多,而对于非法集资的资金一般很难追回,因此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时间,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组织、不参与、不购买、不销售。“一家非法集资,万家血本无归”这是很多非法集资大案的真实写照。记住六“不”: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理财,提高风险意识,学法知法守法,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云浮日报
作者:新兴县人民法院 严志怡
责编:康予澄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