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科学地推行垃圾分类?9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据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八章57条,提出将全省生活垃圾的分类统一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增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提出限制过度包装等举措;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最高罚款上调至50万元,个人罚款最高500元。
“这是什么垃圾?”关于垃圾分类,各地标准不一。为提高分类便利化水平,修订草案根据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将生活垃圾的类别修改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同时明确四类生活垃圾的处置要求和规范。
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多地市建议不要具体规定各类垃圾的范围,为各地因地制宜调整各类垃圾的范围留有余地。修订草案对此也作出修改,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草案还细化分类处置要求,明确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
审议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鼓励居民分类投放的激励措施。
对比条例,修订草案专门增设“源头减量”一章,提出增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如何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修订草案明确,要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推行净菜上市;促进快递、外卖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应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等。
修订草案还要求,将源头减量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第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源头减量义务。
审议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应将“限塑令”纳入源头减量相关举措中,增加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条款。
修订草案强化了执法监管力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其中,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修订草案根据固废法提高对单位的罚款幅度,由《条例》规定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在固废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对个人罚款的幅度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对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根据固废法将罚款幅度由《条例》规定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修订草案还对违反清扫义务的行为新设处罚,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域清扫义务的,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审议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保留条例中关于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法律责任,明确罚则。加强与民法典的衔接,增加“从建筑物中抛掷生活垃圾的,从重处罚”的内容。
广东早在2016年就开始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立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按上述条例,广东城乡生活垃圾分成四类:
●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 有机易腐垃圾: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等。
● 其他垃圾:指前三项以外生活垃圾,如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来源:金羊网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