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符合条件的市民群众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规定》明确,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值得一提的是,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规定》指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规定》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