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作出三项重大事项决议和通过人事任免

2020-07-29 22:01:39 

7月2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建元主持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相关工作报告,作出了三项重大事项决议,表决通过有关辞职和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福泉、何伟忠、廖红彬、温建文、刘秋宏、刘瑞灵及委员共31人出席了会议。市政府副市长练胜红,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培军,市监察委员会、市法院、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部分镇人大主席和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机关各委、办副主任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2020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关于2019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关于2019年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关于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转贷资金安排的议案、关于2020年5月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转贷资金安排的议案、关于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会议作出同意这三个议案的决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据了解,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定位,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努力克服地区缺水、河流纳污能力差、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等不利因素,坚持一手抓环境整治、一手抓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打好碧水攻坚战,确保了水环境质量良好,为兴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接受陈声欢因工作变动辞去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任命周展明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并作出由其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会上,何建元为新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随后新任命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证宣誓。

△周展明任兴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

△曾裕龙任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福兴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和任免名单

(2020年7月29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接受

陈声欢辞去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免去:

陈声欢的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何永添的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福兴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幸伟宏的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兴田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周展明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曾裕龙为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福兴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周展明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决定,周展明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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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台记者,通讯员:李宗龙、黄裕平

编辑:古荣欢

审核:胡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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