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莫某曾是同事,廖某借用莫某微信账号玩游戏,为方便发送红包,莫某告知了廖某其微信账号登录和支付密码。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某因收入不稳定,起了贪念,遂登录莫某所注册的微信号,将该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的钱以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分10次转出并转到其个人账户或直接消费等,莫某合计损失2万元。莫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将该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的钱以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分10次转出并转到其个人账户或直接消费等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廖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莫某的微信密码登录莫某的微信账号,将该微信号绑定银行卡内的钱以充值到微信零钱的方式,秘密窃取莫某财物,数额较大,因此,廖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云闪付”等快捷方式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手机丢失或者支付密码泄露,容易被心存贪念的人所利用,我们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
供稿人:新兴法院 刘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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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