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20年10月11日7时12分,吴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罗定方向往肇庆方向行驶,行驶至市区新世纪大道东(即筠城南山春天楼盘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右侧路肩行走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6日,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云城法院审理查明,吴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为其所有,吴某未为案涉车辆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核定原告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如下:医疗费5028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1500元,合共80289.95元。
案涉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吴某作为案涉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其属于投保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本次事故应由被告吴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吴某直接赔偿80289.95元给原告杨某。
【法官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本案中,吴某作为案涉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因未依法购买交强险,需由自己直接赔付全额赔偿款。
作为我国法定保险,交强险的保障设计到每一个道路通行人员,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交强险是社会公益非常强的险种,车主在投保之后,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的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投保义务人要自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尤其是摩托车也不例外,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来源:云浮区法院
通讯员:曾智妍
责编:黄进健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