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6年期间,黄某德向朱某春收购疑似鹰12只。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德在云浮市云安区某镇某庙背后的山场上,通过架设渔网的方式,捕得疑似鹰5只、疑似毛鸡3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杀害后用于浸酒。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黄某德在云安区某镇某村委附近山场、河边、田地徒手捉得9条蛇,并装在笼袋中放置于其家中。公安民警抓获黄某德时,在其住所搜出14瓶野生动物浸酒(瓶内装有疑似鹰死体17只、疑似毛鸡死体3只、蛇死体80条、蛇头31个)及9条蛇(活体)。经鉴定,疑似毛鸡死体3只,其中两只为褐翅鸦鹃、1只为小鸦鹃;疑似鹰死体17只,其中8只为草鸮、2只为领角鸮、1只为斑头鸺鸮、4只为凤头鹰、1只为松雀鹰、1只为鹰科物种;上述物种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322500元。经云浮市林业局鉴定,涉案120条蛇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为90600元。案涉9条活蛇(总价值4800元)已于2020年5月22日放生。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德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两种以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德除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综上,为依法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德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08300元,以上款项上缴至云浮市云安区资金监督管理专户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三、扣押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死体20只、蛇死体80条、蛇头31个、玻璃酒瓶及浸酒13瓶(均存放在云浮市云安区自然资源局),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法官说法】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人们的共识,但仍少有部分人认为野生动物具有特殊营养价值及药用功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捕猎、杀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及其多样性。在该案中,法官坚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修复生态环境并重的理念,被告人黄某德不仅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还要承担修复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借由此案,法官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增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树立敬畏自然、敬畏生命的生态环境保护观。拒绝捕猎野生动物,从我做起。
来源:云浮日报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
责编: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