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再审案件中,对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判处罚款5万元,并支付被申请人损害赔偿1万元。
该案中,刘某某因不服云城区法院对其离婚纠纷案的一审判决,遂向云城区法院提供广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DNA鉴定意见书》申请再审,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显示,排除刘某某为刘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经细致审查发现刘某某提供的鉴定意见存在可疑之处,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公开摇珠确定由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支持刘某某为刘某甲的生物学父亲。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截然相反。且广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DNA鉴定意见书》内容列明被鉴定人的检材来源由刘某某提供,并非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现场采样。
刘某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云城区法院依法判处对刘某某罚款5万元,并支付被申请人叶某某的名誉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铭灏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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