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壤污染治理经费数额巨大,单单依靠土壤污染责任人或仅靠国家财政支持对土壤污染进行修复困难较大。对此,《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措施,这些措施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并行实施,对于土壤污染治理行业的从业企业无疑是极佳的发展机遇。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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