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对调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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