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违法了!

2021-08-12 09:34:40 

【基本案情】被告人伍某于2020年5月13日、5月15日、5月18日在云浮市新兴县六祖镇集成河官洞龙岩村河段、集成河养古冈村河段、集成河官洞龙岩村河段及该河段的一小溪流,利用电鱼机以电击捕捞的方式对上述水域的水产品进行非法捕捞。涉案河道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区,除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伍某,并扣押到电鱼机1台、塑料桶1个、下水裤1条、罗非鱼35条、泥鳅1条、白条鱼8条,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伍某的住宅处扣押到其用于给电鱼机充电的充电器1个。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伍某的罪责以及刑法规定,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点评】

第一,在主观要件上,被告人伍某明知其所捕捞的时间、区域是被禁止的还进行捕捞,存在主观故意。此处的明知可以理解为应当知道,根据案卷资料,相关主管部门已将该禁渔期公告向社会发布,并在村委宣传,且在河流附近立有警告指示牌,被告人伍某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第二,在客观要件上,经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涉案河道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区,除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故被告人伍某作案的地点、时间符合犯罪构成的禁渔区、禁渔期,且其利用电鱼机以电击捕捞捕捉鱼类属于禁用的工具及方法,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客观要件。综上,被告人伍某依法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案具有很大的现实警示作用。在农村生产中,捕捞水产品是十分常见的,行为人尽管看到了禁渔期内禁止捕鱼的信息公示等相关宣传,也会不以为然,认为“在河里捉两条鱼没关系的”,但往往就是这样的想法而触犯了法律的禁区。行为人的“看似简单”,但实则初犯严重后果。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及该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主义的绿色发展,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两手抓。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响应国家提倡绿色发展的号召,重视并严格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以免触犯刑法。



来源:云浮日报

供稿人:新兴法院 温德宜

责编:区德东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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