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作为地方立法,立足本地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开展‘小切口’立法,对解决本地乡村振兴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省内、全国走在了前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江壮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谈到此次立法的思路,江壮宏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立法主导,围绕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立足市情实际。“近年来,云浮紧扣省委赋予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的目标定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工作部署,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村庄面貌有所改善,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立法呼声较高。”江壮宏告诉记者。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0年的重点立法项目,旨在通过立法明确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要求,解决我市村庄规划存在问题,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是坚持务实管用,提高立法质量。江壮宏表示,在《条例》形成的过程中,市委高度重视,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做到严格按照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三方面的授权进行;坚持问题导向,广泛深入调研,学习先进经验,找准问题确立方向和重点;同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严把质量关,在制度和条文设计上有效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实现精准立法。
三是坚持地方特色,形成法规合力。此前,我市也出台了专门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石材加工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公布实施的第四部富有地方特色的实体地方性法规,结合前几部法规,及拟于今年年底通过的《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形成合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分为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宅基地管理、村庄公共建设保障和促进、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全面贯彻了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条例》主要解决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划方面,解决村庄规划操作性不强问题;二是建设方面,解决风貌杂乱问题;三是宅基地方面,落实一户一宅和解决空心村问题。
来源:云浮日报
记者:许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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