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0-24时,扬州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8例(其中轻型12例、普通型35例、重型1例,没有危重型病例),新增出院病例1例。截至8月10日,扬州市此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394例。在扬州本轮疫情中,一位南京老太太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刑拘的消息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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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老太不顾南京防疫管控要求,不管自己的健康码已是“黄码”,借朋友“绿码”擅离南京前往其扬州姐姐家;
2、隐瞒谎报行程,对社区、医院甚至是公安部门的防疫盘问撒谎,拒不回答、配合;
3、未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导致疫情迅速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大肆传播,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毛老太的故意隐瞒、传播的行为确实是对社会的极大不负责,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1、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相关其他部门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规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隐瞒、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因此,知道或发现类似“黄码”人员借“绿码”,有人离开已经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居住地,或有人从已经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居住地来的,均应当及时向本地的社区、医院、公安部门如实报告,不得替他人隐瞒或谎报,否则,也可能触犯上述法律规定。
来源:律视微言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