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作为疫情防控的哨点,必须明确哨点监测工作职责,发挥出应有的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近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发文,对省内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作出指引。
指引要求,各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等级报告工作。
一、顾客进入药店,应当严格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请勿进店购药自行服用。药店不得向其销售《目录》内药品。
二、药店应询问购买《目录》药品的顾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14 天内旅居史等。
三、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可疑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如发现健康码为“红色”的居民到店,药店工作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属地社区“三人组”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报告记录。
四、药品销售《目录》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需先将购药者信息填报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行程卡、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
五、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
六、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上述区域所在县(市、区)销售配送《目录》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
七、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每日更新中高风险地区、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
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有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以下为指引全文:
《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来了!速看!
来源:南方+客户端
记者:崔洪铭
责编:董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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