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录用通知后辞职,却被新单位“放鸽子”怎么办?
找好了新工作拿到了offer,跟原单位辞了职,却突然被新单位“放鸽子”毁约,谁来承担这“空白期”的损失呢?
广州的小陈就经历了这事儿,还打起了官司。
2021年初,小陈应聘广州某投资公司产品经理职位,公司于1月8日向小陈发出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小陈在1月18日前携带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来办理入职手续。
小陈收到通知书后,于1月13日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想到,1月14日,投资公司却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通知小陈取消录用。
小陈认为自己为了这份新工作不仅辞了原来的工作,还推掉了其他的offer,而公司取消录用的做法使其需要重新找工作,失业期间的收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于是,小陈将该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以双方曾经商定的转正工资每月13000元为标准,赔偿其失业期间收入损失39000元。
经审理,广州天河法院认为,小陈基于对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从原单位离职,是为了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做出的合理、必要的准备。而该公司因自身原因不与小陈订立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小陈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后,法院酌定该投资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以作补偿。
律师:
在求职的过程中,求职者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入职通知后,有可能遇到因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
虽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为其提供劳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因非劳动者的原因而反悔,劳动者可援引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前,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战略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发放录用通知。劳动者也应当再三确认新工作是否能落实,防范潜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让自己蒙受损失。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责编:严靖
编审: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