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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前后多次隐瞒行程!深圳女子被立案侦查,这些行为涉嫌犯罪

2020-02-05 12:04:34

如今

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

我们应该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但是,偏偏有人不但不配合疫情防控

还多次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以及发热病情



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曾未采取防护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据了解,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


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前通报中,其中一名“为年长女性,发病前14天没有离开过深圳。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示,没有明确暴露史和接触史,但其目前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的情况还无法判断。” 但经过警方深入核实,却发现其中另有隐情。   


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当事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深圳警方呼吁——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期,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社区登记,主动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自救救人、自误误人,切勿为了一己私利,以身试法,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其实这并非首例

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警方立案侦查的事例



1

确诊男子拒绝居家隔离被立案

2月4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昨日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阳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

杭州2名房东
隐瞒来自疫区承租人员被行拘

2月4日,浙江杭州@余杭公安通报,当地2名出租房房东因隐瞒不报疫区承租人员,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被行政拘留。




警方查明,余杭区南苑街道李某将房子出租给胡某(女,湖北十堰市人)。1月下旬至2月1日,街道、社区人员在进行疫情防控排查时,李某明知胡某丈夫张某(男,湖北十堰市人)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导致张某未被隔离。

良渚街道的王某将房子租给邬某(女,湖北武汉市人)。1月19日,胡某(女,湖北武汉市人)从武汉来杭州,入住女儿邬某的出租房。1月22日,胡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经调查,房东王某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且在村干部上门开展防控排查时未如实告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
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
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实行最严防控措施

可是    
疫情之下,却有很多人
拒不服从居家隔离规定
隐瞒真实行程

你知道吗
这么做是要承担法律后果
!!!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专门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隐瞒病情,追责!

广东出台疫情防控应急执法指导意见


2月4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要求。




根据《意见》,进入宾馆、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     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编造并传播虚假消息,将依法处理。     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     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来源 | 南方+客户端 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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