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丰顺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丰顺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在认真做好调查测算、成本监审、部门协调、价格听证等基础上,制定了丰顺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该方案通知如下:
一、定义
本方案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方案将现行上门收运垃圾服务费(含清扫保洁费)和垃圾处理费合并,统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成本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征收范围:丰顺县城区环卫服务覆盖区域。征收对象:丰顺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户(含城中村村民和暂住人口),按用水量折算计征,每立方米0.4元,当月用水为零度的水表用户,不征收。实行物业服务收费的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再计收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垃圾产生量计收,每桶每日6元,即每桶每月180元(或69元/吨),不足一桶按一桶计。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垃圾产生量计收,每桶每日7元,即每桶每月210元(80元/吨),不足一桶按一桶计。垃圾排放量少的个体经营门店,经收缴费双方协商,可按居民住户的收费标准计收。
(二)、(三)类用户,市政事业管理中心应据实核定其垃圾排放量,按量计费(垃圾吊桶约0.25m³,1m³垃圾约0.35吨)。
收费方式:丰顺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随水费按月代收代缴。具体收费标准方式见下表:
类型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方式 |
一、按用水量折算计征 |
居民住户(含城中村村民及暂住人口)垃圾量少的个体经营门店 |
0.4元/m³ |
供水企业代收 |
二、按垃圾量计征 |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6元/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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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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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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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 |
7元/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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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元/桶.月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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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吨 |
四、收费主体和代收手续费
收费主体:丰顺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五、减免规定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本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七、本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