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协议签订与管理等作出规范,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推进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减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资压力和垫资周期。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购买服务,协议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区划内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其中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机构须同时具备工伤救治或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服务、有健全完善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的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个基本条件,以确保工伤职工获得良好的工伤医疗服务。
《办法》明确,符合规定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不设封顶线。在结算方式上,全面推进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将联网结算作为协议机构申请的重要资质条件和定期考核事项。具体操作中,我省打通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结算通道,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基金再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来 源:南方日报
编 辑:黄祖圣
编 审:罗林坤
审 核:朱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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