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健委官网23日消息,国家卫健委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其中规定,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至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
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
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
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
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来 源:新华社、梅州微闻联播
编 辑:罗晓婷
编 审:罗林坤
审 核:朱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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