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进小区 业主可以不“赏脸”!

2021-08-27 08:36:23 

 

当“人脸识别”早就不是什么新鲜名词,从手机到商店再到社区,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也越来越丰富,你会担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吗?

苏州法院办结人脸识别新规首案

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效办结一起“不刷脸不让进小区”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办结案件的依据是什么?希望向社会传递怎样的信息?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荣尚:主要依据是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0条明确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换句话也就是说,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另外,《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荣尚:我们想通过这起简单案件的审理,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包括之前发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人脸识别第一案”,维权人是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还有此前进行维权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他们都是属于比较专业的人士来维权的案例。特别在大数据时代、科技时代,怎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我相信普通的公众也应该有这样意识。对于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的经营主体,在采集个人信息或者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要关注国家对相关方面的一些立法规定,这样可以更好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公开反对“强制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她在担心什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东燕:从业主角度,我主要还是担心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滥用。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动力,也没有相应的财力跟物力来升级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客观层面来说,其中有的物业人员其实也更可能把个人的信息交付给第三方,这样就会大大提升个人信息泄露跟滥用的风险,从而危及小区住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开反对“强制人脸识别”,作为专家,她又在担心什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东燕:如果从法学专家角度来说,我其实主要有两个担心。①泄露、滥用个人信息,它会引发违法犯罪急剧增加。比如利用个人信息精准进行诈骗。电信诈骗这几年都在以两位数高比例增长,包括人脸信息被用于登陆他人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账户,也可能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还有的比如把别人人脸嫁接到色情等违法犯罪视频当中,这些会直接导致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直接影响社会安全感,也会引发其他的一些社会问题;②人脸信息,它可以迅速识别到个人身份,要是跟其他的个人数据库打通的话,就会让掌握数据的单位或者企业,会比我们自己更了解我们,如果数据企业掌控了我们个人偏好,其实也是很可怕的事情。

小区物业不得强制业主刷脸进出 有明确告知义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东燕:不管是《民法典》,还是《网络安全法》,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明确的知情同意的规定,在法律上并不是说物业单方通知就可以,而是要求收集个人信息的相关单位,需要告知对方相应的风险,还要告知收集的目的、个人信息采集范围以及用途。而且要求单独征求每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是有权不同意的。另一方面,我想物业公司一开始就有必要提供其他的选择方式,如果不提供其他的选择方式,其实物业它只会给自己带来很多的官司隐患。如果像苏州法院办结人脸识别新规首案我们就可以感受到,只要居民选择到法院打官司,那物业公司必输无疑。物业公司请律师打官司白白耗费财力、物力跟精力。另外比如说除了物业之外,其他股东或者支持物业安装人脸识别的部门、单位或者相关人,他们自己其实也面临其他的风险,如果有居民区的数据大规模泄露或者滥用,也很可能就会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他们其实也是在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埋地雷”。

社会认识及法律跟进 都在不断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主持人:从您自己的经历,到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杭州市民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再到苏州案例,这个过程中,您观察到的变化和进步是什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东燕:眼下,从法律层面,从国家层面来讲,变化其实是很明显的。因为价值取向方面受传统影响,以往我们其实不太区分技术类型,往往更倾向于保护产业界或者保护所谓的数字经济。但现在的话大家越来越意识到,不同技术实际上是有不同的风险的。技术的话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说所有技术都要求法律保护。比如说基因编辑婴儿,这个就是被《刑法》全面禁止的,只要这么做就构成犯罪。所以眼下在法律层面,根据技术性质以及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所带来的社会性风险,来决定法律层面到底如何对待它。所以,无论是最高法院在7月28日公布的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还是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都能够在价值取向上面明显意识到,人脸识别的广泛运用,可能会引发的社会性风险,对公共安全会带来风险,根本不是之前所说的,是一个在个人隐私跟安全之间进行取舍的问题。因为公共安全本身就是我们每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方面的权利,这样下去会变得既没有隐私,也没有安全。


来    源:央视新闻、人民日报

编    辑:邱    韵

编    审:罗林坤

审    核:朱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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