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河堤、农用地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采用毁损河堤、农用地等方式非法采砂。2017年4月,湘乡市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6月,湖南省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15日内自行平整被破坏的农田,恢复种植条件。彭建强、彭建平等人均未理睬。2017年10月,彭建强拉拢案涉河段新石村负责人被告人吴文光非法采砂。被告人吴文光在政府查处砂场时,多次给彭建强通风报信。非法采矿期间,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等人获利125万元。被告人彭建强、吴文光采掘砂石价值32.54万元,非法占用农用地5.96亩,造成其中4.89亩农田无法恢复,毁损河堤恢复原状工程价格经评估为177.2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吴文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文光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吴文光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等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甚至为逃避查处拉拢基层组织负责人入伙,长期非法开采砂石,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乃志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利用机械和车辆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2017年10月,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北海海洋渔业局)对该围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测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面积为0.38公顷。经听取乃志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两次会审,北海海洋渔业局认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行为违法,于2018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乃志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15倍计256.77万元的罚款。乃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北海海洋渔业局享有海洋行政处罚职权,乃志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围海、填海活动,非法占用海域0.38公顷,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海海洋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乃志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非法围填海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事海洋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海需求迅速增长。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围海、占海甚至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我国海岸线漫长,针对非法用海行为的行政管理存在“调查难”“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本案的处理对非法围填海的主体认定、处罚正当程序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均具有示范作用,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海岸线和海洋环境生态安全的决心,对于推进依法用海、管海,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013年及2017年4月、5月间,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顺公司)、被告人黄恒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际岭”山场占用林地138.51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案发后,源顺公司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向闽侯县南屿镇政府缴交生态修复款 62.33万元,聘请专家编制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方案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同时,黄恒游自愿承诺在位于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暨生态司法保护宣传长廊进行异地特色苗木公益修复,与专业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种植指定树木150棵,承诺管护一年,确保成活。被害方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村民委员会及鸿尾农场出具谅解书。
裁判结果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源顺公司、被告人黄恒游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138.51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恒游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源顺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恒游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恒游在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进行异地公益修复种植指定规格的特色苗木150棵。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本案中,源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恒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堆放矿石渣土,对农用地用途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广东云浮涉黑组织破坏111亩土地
被判赔偿损失近2000万元
近日,广东省云浮市“4·01”涉黑团伙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迎来二审判决,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人刘某西、刘某、刘某明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刘某西等16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零3个月不等,判令刘某西、刘某、刘某明依法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959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定,该案中的涉黑团伙主要以“刘氏兄弟”为首,涉及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污染环境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等。“刘氏兄弟”之前皆因严重暴力犯罪入过狱,刑满释放后又故伎重演,以身为宗族家长的身份和在当地逐渐形成的影响力,招募、笼络多名刘氏家族成员和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前科劣迹人员,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积累发展资源,使犯罪组织日益壮大。该组织一方面公开欺压群众,另一方面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为实施犯罪提供经济支撑。其中,“刘氏兄弟”欺行霸市,成立多家公司企业,修建堆场、倾倒石材废渣,严重损害社会环境。
针对“修建堆场、倾倒石材废渣、损害生态环境”这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承办检察官认为,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后,还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对此,办案人员专门向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咨询,并邀请鉴定专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勘查并记录现场状况;另外,通过走访座谈相关部门,收集调查报告、监测报告等资料,最终评估出事件造成的财产与环境损害程度,量化财产与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根据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百里通堆场受损面积为72.6亩,罗冲堆场受损面积为6.9亩,赤黎堆场受损面积为16.55亩,稔塘堆场受损面积为15亩,堆场损坏地表植被,造成共计111.05亩面积土壤板结,土质败坏,失去原有功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将近2000万元。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刘某明主动认罪,同时还如实供述了刘某西、刘某的侵权事实,相关同案人员也当庭认罪并证实刘某西、刘某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在事实真相面前,刘某西、刘某最终也认罪服法,庭审取得了预期效果。
来 源:梅州自然资源
编 辑:李秀霞
编 审:罗林坤
审 核:朱海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