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有关事项向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我局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丰顺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报道
编 辑:李秀霞
编 审:李秀霞
审 核:朱海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