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3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4月1日起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调整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
自今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四部委联合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扩大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对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对基层门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上述政策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目前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通知》明确了4月1日起,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同时,为避免个别患者因病情较重、费用较高而产生沉重的经济负担,《通知》专门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目前,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部分新冠治疗药品尚未被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而相关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已于3月31日到期。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在转发《通知》时强调,《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此前广东发布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