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梅州市户口迁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规定》,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人员,以及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经常居住的;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经常居住的人员,均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规定》对各类人员户口迁入所需的材料作了详细要求,并对入户地址材料、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创业、合法稳定住所等进行详细说明。
《规定》指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或者依抚养关系投靠的人员,包括夫妻投靠的,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夫妻一方与对方父母相互投靠的,父母双亡需非直系亲属抚养的,凭借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户口迁移有随迁人员的,须提供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的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还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明)材料予以确认的,申请人现场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相关材料,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
来 源:掌上梅州
编 辑:罗晓婷
编 审:李秀霞
审 核:朱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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