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了加强组织建设、办学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组织领导等方面的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教育教学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制度,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属地教育部门核准。要聘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学历的教师,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要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杜绝聘用具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心理障碍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要坚决反对教师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坚决反对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行为;严厉惩处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便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如有必要,须按相关文件要求,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此外,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宣传材料要经属地教育部门备案;要根据招生情况随时向属地教育部门报送招生简章和收费标准备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择校费、赞助费、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合理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收费时一律使用法定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意见》明确,我市将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机构加大惩治力度。对违反教育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机构,将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掌上梅州
编 辑:李秀霞
编 审:邱 韵
审 核:朱海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