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因“一口价”商品发生纠纷,消委会介入获退还

2021-03-13 07:01:03 

(3月12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因“一口价”商品发生纠纷,消委会介入获退还

年8月,消费者杜女士在汤坑镇某金店以自有旧黄金手镯价值10765元(换购当日金价计算),按以旧换新的形式换购新款黄金手镯价值11903元。但回到家后发现新手镯并不是按照重量克数来计价,而是按手镯的“标牌价”来计价,于是回到该金店与商家协商退换货,但遭到商家的拒绝。杜女士逐向丰顺县消委会投诉,请求介入调解,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了解,经营者表示在交易过程中有说明该商品是以“标牌价”(即是一口价)销售,不是按重量计价,并有确认签名,因此不予退换。但消费者杜女士当时并没有认真理解“标牌价”产品是什么意思,总以为传统意义上的金银手饰都是按重量克数算出来的总价。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也没有详细说明,只是在消费者交款前一句话带过。

【丰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副主任陈冠臣:经营者虽说在交易过程中和最后的销售单中都有说明该产品是以按“标牌价”计价并有确认签名,但未向消费者明确解释“标牌价”产品具体是什么意思,有存在故意隐瞒产品真实信息的嫌疑。而消费者在此次交易过程中也存在未能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和销售条款的情况下就签字确认,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最后在工作人员调解协商下,经营者退回消费者杜女士旧金手镯,消费者退还经营者新款手镯,消费者补的1138元现金差价将在该金店购买同价款产品。

【丰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副主任陈冠臣:消费者消费时一般会按以往消费惯性思维,认为购买黄金是按重量计价。而经营者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时就应当真实、全面介绍清楚所谓“标价”的真正意思,使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并作出真实意思的购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这是对经营者全面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

【丰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副主任陈冠臣: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认真了解商品详情、认真审阅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重要信息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记者:张樟 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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