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私自买手机 调解后获退款

2021-03-16 10:11:01 

(3月15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私自买手机 调解后获退款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一起来看看发生在去年的一宗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20年7月份,消费者许女士到丰顺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其无意中发现13岁读初中一年级的女儿在家玩手机,经询问和教育得知,2020年6月20日,她的女儿私自拿了家长的钱独自到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499元的某品牌手机,于是许女士到手机店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货退款,协商无果,请求消委会协调处理。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也确认有学生来他店里购买手机。于是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到店里进行调解。经营者称其并没有欺骗学生购买或强行交易,是该学生自愿购买,当时其已要求学生提供家长电话,但学生称家长没空无法取得联系。因此经营者认为自己已经做到了诚信经营、公平交易行为。

    【丰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副主任陈冠臣:现因手机已被激活使用影响二次销售,且手机本身无质量问题情况下无法退货退款。消费者认为其属于未成年人,商家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大件商品,商家应当全额退款,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扣除一部分折旧费后,将手机款退还给许女士,许女士退还手机。

    【丰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副主任陈冠臣: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消费者才13岁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的手机价款达到1400多元,属于大额消费。商家虽然有所顾忌此学生购买行为,但未征得家长同意仍然销售,且事后家长未给予追认,该销售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二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丰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副主任陈冠臣:在此提醒广大商家,为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应从诚信经营、履行市场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大件商品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应劝阻,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

同时还要注意,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记者:张樟 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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