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蕉岭县辖区接连发生多起涉及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行人横过道路;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于傍晚到子夜。
一是清晨和夜晚的照明条件差,驾驶员在开车的时候视线不良,有时候可能无法及时发现路上的行人,尤其是在行人穿着颜色比较暗的衣服时。
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忽视安全,受相对方向来车灯光影响,在看不清前方道路上行人的情况下,不采取减速措施,盲目驾驶。
三是行人不遵守交规,在公路上不靠边行走甚至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不注意观察车辆,在机动车临近时横过公路。
四是行人缺乏交通安全常识,错误认为机动车有灯光照明,驾驶人一定能够看见自己,应该“车让人”;然而,实际情况是,机动车驾驶人受其他车辆灯光影响,存在看不见行人的可能。
五是错把公路当广场,公路散步隐患大。散步本来是锻炼身体、放松身心的好事,可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在散步时遭遇了事故呢?对于行人来说,国省道、县乡道和村级公路这些道路都是不具备散步的安全条件的,所以近几年在公路上散步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屡见不鲜,甚至有人因此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属于弱势群体。
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一分子,应该怎样防范意外事故、有效保障自身安全呢?
一、夜间行走尽量穿着颜色鲜艳一点的衣服、反光背心或有明显反光条纹的服装,或手持手电、发光棒等,要想办法让机动车驾驶人看见自己。“被看见,才安全”。
二、紧靠路边行走,两人以上要纵向(一前一后),不要并肩行走。
三、横过公路做到“人让车”,双向300米内均有来车时,不可以通过,切勿走到路中间等待;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折返。
四、建议靠公路左侧逆向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行人不受此限制),便于观察来车动向,必要时躲到路肩以外。
五、夜间尽量不在公路上散步、跑步、逗留,马路散步隐患多,别让健身锻炼变成事故悲剧。在散步时尽量不要到车流量比较大、灯光照明条件不好的路上去散步,同时在散步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看前顾后,靠边行走。
细节关乎生命
宁绕百步走,不冒一步险!
知危险、会避险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给自己和家人多添一份安全保障!
文明出行不仅仅是对自己的负责
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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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蕉岭交警
编辑:夏新颂
编审:黄瑞龙
终审:郭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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