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消息,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加快我市市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范围的通知》,该通知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扩大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市直及省、揭阳市驻普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普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我市中心城区范围由原114平方公里扩大至约145平方公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加快我市市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扩大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按照《普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确定的市区范围:西至揭普高速,东至厦深铁路及高铁起步区范围,北至汕湛高速及英歌山工业园范围,南至大南山城市公园及南方梅园,面积约145平方公里。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仍按《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纪要》(2010-4)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的决定执行,具体类别为:
(一)凡属宾馆、商场、铺面、办公楼以及建筑层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楼房列为一类收费标准范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
(二)凡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厂房以及建筑层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楼房列入二类收费标准范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收取。
(三)凡属个人使用集体土地新建改建项目,建筑层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楼房列入三类收费标准范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建筑层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楼房按一类收费标准收取。
(四)凡属气(站)库、加油站、地面停车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收取。
(五)建筑物内地下停车场及地面停车场,其建筑造价已列入地上建筑物造价,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相关要求
扩大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工作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做到应收尽收,严格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