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就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联合发出通知。
揭阳市教育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
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以下简称“粤教师〔201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补助发放对象
(一)参加2016—2018年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原民办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符合粤教师〔2018〕13号文所列的补助对象。经过审核上报省的备案名单已经固化,只减不增。
(二)对于个别未参加2016—2018年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补办申报审核工作,补办申报并通过审核的对象,其补助资金全额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二、补助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照粤教师〔2018〕13号文确定,具体如下: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二)工作年限10年(不含10年)以下的,按以下标准确定。
工作年限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50元;
工作年限满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工作年限满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50元;
工作年限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工作年限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工作年限满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工作年限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工作年限满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以后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三、经费分担比例
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补助经费由省补助50%,另50%由市级财政负担;工作年限1-9年的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自行筹集解决。
四、发放渠道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五、工作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粤教师〔2018〕13号文的要求,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经公示无异议后的人员名单,由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和完善每年的《 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 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 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见附件),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复核、汇总及存档,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统筹领导本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在落实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要统筹考虑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待遇保障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工作年限确定后不再修改,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保障,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及时筹集发放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乡镇(街道)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的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发放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单位、发放要求等内容,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社、卫健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省、市相关部门将对各地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严肃政策纪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六)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
揭阳市教育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