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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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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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普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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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一)明确管理权限。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二)明确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5.市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三)明确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推行差别化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五)明确计费方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按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同一停车设施的,只能按一天计费。
车型分类统一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六)规范定价行为。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明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程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依法制定或者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可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2、可以证明其停车设施依法设立的材料;
3、停车设施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成本数据资料,新设立停车设施没有完全成本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同类型或相近停车设施成本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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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步推进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场化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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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停车设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厦深铁路普宁站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
2.电动汽车在停车设施内充电时;
3.军警车辆、抢险救灾、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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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向税务部门投诉。
(二)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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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一)明确停车设施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城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二)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四)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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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