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暴徒上月在沙田公然损毁、践踏国旗,其中一名涉案青年当晚被捕,被控一项侮辱国旗罪。
据大公报报道,该青年昨日在沙田法院认罪,求情时称后悔求获轻判。
裁判官先索取感化报告,强调仍可能判监。
案情指,21岁被告罗敏聪于今年9月22日,联同大批滋事者响应网上号召,到沙田新城市广场集会。
9月22日,大批滋事者到沙田新城市广场非法集会。(资料图 来源:大公报)
事发日下午三时,有蒙面人将沙田大会堂旗杆一幅国旗拆下,包括罗在内等一班人将国旗带入新城市广场三楼中庭侮辱,罗与他人一面高叫口号,一面将国旗抛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后践踏,部分人更喷黑国旗及泼洒不明液体,再将国旗从广场三楼扔落地下。其后罗等人把国旗丢入垃圾桶手推车,然后连同国旗推落沙田公园水池,再有蒙面人从水池拾起国旗弃到城门河。
辩方求情指,罗为供养父母及照顾弟弟,中六毕业后便投身社会,现职冷气技工学徒。他承认“做错咗事”,希望法庭考虑他无案底,可轻判罚款。裁判官李志豪决定先索取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才判刑,但强调案情严重,仍有机会判监。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此前指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保护国旗、国徽”,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3年。有网友认为,
这是首宗被定罪的辱国旗案件,应该重判,以儆效尤。
就在这些暴徒在沙田侮辱国旗的同一天,有数十名爱国爱港人士自发登上狮子山顶,将一面巨幅国旗悬挂在这座香港地标之上。
新华社当晚发表了一篇《国旗不可侮辱,护旗更应鲜明》为题的评论,其中强调侮辱国旗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国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令人痛心和愤慨的是,暴徒多次将国旗作为破坏、侮辱的目标。这种侮辱国旗的恶行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上演。评论呼吁,香港的执法机关要严正执法,依法惩治一切侮辱国旗的行为,让更多人看到,国旗不可辱,国家不可欺。守护国旗,就是守护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