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最早发端于1958年2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
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探亲假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有关节日期间及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我国劳动者享有探亲休假的权利。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看来,上个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交通设施不完善,职工回乡难度大、成本高;通讯技术相对落后,受限于经济实力,普通职工无法普遍享受电话、电报带来的便利。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两地分居是当时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为职工提供探亲假,能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单位认同感。”
但是目前看来,这个假期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就包括:
适用范围窄
出台所依据的社会背景状况发生改变
休假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喻术红认为,探亲假制度逐步为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忽视,这是社会环境变化、探亲假制度本身局限,劳动者休息休假体系逐步完善的必然结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分析称,劳动者很难享受探亲假待遇有多种原因。比如,从探亲假制度本身来看,其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将民营企业等用工主体排除在外。但实际上,民营企业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用工主体。
如今,探亲假制度出台时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发生改变,探亲假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
当前,包括带薪年休假在内的休息休假制度体系日渐完善,逐渐替代了探亲假的部分功能,久而久之探亲假就可能被忽视掉。
喻术红认为,探亲假制度已没有普遍存在的必要,其本身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解决职工两地分居问题而施行的制度。当两地分居问题逐渐解决、不再是社会矛盾之时,探亲假制度也应当顺势而为退出历史舞台。
喻术红建议,从劳动者需求满足和我国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造:即“一般取消,特殊保留”——
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亲假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功能
以延长春节假取代探亲假的家庭交流功能
同时以特别法规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领域继续适用探亲假制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规定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规定的士官等继续享受探亲假和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