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报说起
据大连公安24日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看了这个通报
粤大侠实在坐不住
任何一句脏话
都无法表达内心的愤怒
恶魔在人间
女孩惨死
怎一个惨字了得
遇害女孩父母的朋友圈
是如此的歇斯底里
女孩小琪(化名)
品学兼优,生命止于10岁
据澎湃新闻报道
10月20日
小琪照常上绘画课
平日里是下午3点放学
最迟下午3点半到家
但是那天下午3点50都不见人影
家长急了便四处寻找
久寻不获
最终小琪父亲选择报警
怎料当找到孩子时
小琪已死了,而且
死状极惨
小琪的舅舅说
“最后在一片灌木丛中
发现了外甥女的尸体,
她被装在一个塑料袋里,
身上有7处刀口,
左眼上有被打留下的淤青……”
据小琪的舅舅介绍
大连市公安局
沙河口分局刑警大队勘验现场
依据监控视频等相关线索
最终锁定了蔡某某
抛尸地点距离嫌犯家20米
距蔡某某家不到20米远
即是小琪被抛尸的灌木丛
10月25日
加害人蔡某某
家中无人,大门紧锁
小琪的家属在此摆满了鲜花蜡烛
并悬挂小琪的遗照
来源:新京报
他们聚集于此
对昨日警方的通报表示不满
周围聚集了小区的邻居,自发签名
表示对受害者家属的支持
小琪的父亲告诉记者
“我们调取了监控,
发现小琪最后一次
在画面中出现是15时20分。
她与往常一样,从美术班放学归家,
在离家200米的路口处拐弯,
进入监控盲区,此后便失去了踪迹。”
家属称,警方告知他们
根据嫌疑人蔡某某供述
蔡某某将小琪叫进他家
15时30分
蔡某某将小琪抛尸于灌木丛中
恶魔疑似“自导自演”洗脱嫌疑
据澎湃新闻报道
知情人展示一份
蔡某某20日晚上的群聊记录
上面记录着蔡某20日晚上
在行凶后到被警方控制
这段时间的部分言论
在这份聊天记录中
蔡某某于当日19:30左右
在班级群发了一条
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
并对同学说:
“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
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20点左右,他继续写道:
“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
给我加入嫌疑名单,
我一个小孩怀疑我,
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
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
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
那我不就完了吗?”
20:30左右
蔡某某继续在班级群中对同学说:
“我害怕啊,怀疑我了,
我的指纹咋整,
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
我虚岁14。”
并表示
“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
我手不应该那么贱,
警察要来找我了,
我录音给你们听,
你们别发微信。”
从蔡某某的体格上看,几乎接近成年男性
多名女性称曾遭其尾随、骚扰
据新京报报道
蔡某某近一两年
也曾多次在小区骚扰女性
有多位女性表示
自己曾被蔡某某尾随
多是由小区道路尾随至单元门内
对方还曾意图伸手搂抱
也有蔡某某的同学
表示其在学校表现不好
通报引争议
13岁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童
如此恶劣的事件引发网友
广泛关注和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量刑标准
是否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社会现状
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应该保护谁?
不少网友都在社交平台上
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有网友认为
时代变迁,法律要随着
时代和现实的改变而改变
这样的担忧
也是来源于近些年
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
且犯案当事人
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对于法律法规缺乏基本的认知
令人难免发生质疑:
我们到底在给什么样的“孩子”
一次从头再来的机会?
律师如是说
现在小琪的父母
终日以泪洗面
10月22日
夫妻俩在微信圈里集纳了
一组女儿的生活照
并留言称:
“我的宝贝女儿,
你永远在爸爸妈妈心中活着,
爸爸妈妈爱你!”
对于现在的处理结果
知名律师张进华表示: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蔡某某不满14周岁,那就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教育。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有监护看管和教育的义务。因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民事赔偿的法定义务,但目前还没有可以追究家长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本案中,如果最终确认10岁女孩确实是13岁男孩性侵未遂后杀死,且其父母并没有授意或提供帮助,那么,13岁男孩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对10岁女孩实施了加害行为。
但由于13岁男孩属于《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主体,所以即使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必要的时候,根据《刑法》第17条“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之规定,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如果经查实,13岁男孩父母对杀人提供了帮助或者指示,男孩父母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正常程序,即侦查、审查起诉、判决追责。
同类案件引深思
14周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其实并不是第一次
早在15年前
即2004年就发生过
2013年
10岁女孩电梯内
摔打1岁半男童
疑将其扔下25楼
2017年
13岁孩子弑母
2018年
衡阳13岁少年
抡起大锤把父母砸死
2019年
建湖13岁少年杀母案
面对这些血案
我们是否要做些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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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受害者家属不满警方
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决定
已请律师为他们提起诉讼
他们下一步希望寻找证据
以确认蔡某某的父母
是否存在协助蔡某某
谋杀或抛尸的行为
小琪的母亲说
我要一个道歉
从案发至今蔡某某的家人
始终没有露面联系过我们
一声道歉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