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围绕一些热点问题,委员、代表们提出很多建议。
委员、代表在会上谈,更多人在会下说。
这几天,未成年人立法成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的热门话题;
同事朋友见面,也多会就此聊上几句。
除了和未成年人有关的话题本身就格外受关注的原因,这几天发生的一些极端个案也让更多人意识到,无论从个人安全还是社会安定角度,针对未成年人科学、严密立法有多重要。
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男孩因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犯罪手段之残忍、作案后心理状态之稳定、掩盖罪行手法之老练,让人很难相信这是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
10月24日,四川仁寿一名初中生在教室内用砖头击打教师头部致重伤,网上流传的视频中,留在教室墙上的血迹清晰可见。
后一起事件,初中生年满15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被刑拘;
前一事件,男孩被政府收容教养3年,这是为杀人付出的代价,也是目前法律框架内可能付出的最沉重的代价。
一个生命,三年收容教养,很多人难以接受在两者之间划等号,网上有很多激愤之语。
这里要强调的是,只要法律未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未降低,那么,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哪怕罪行比这个男孩更为严重。
这是法治的要求。
但同时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生命”和“三年收容教养”划等号从根本上背离了人们观念中的公平,那么,任其存在是危险的。
在国家以法律手段惩治犯罪之前,人们实现正义的途径是以血还血式的自力复仇。
将复仇的权利让渡给国家,是基于一种信任,那就是国家可以替被害人实现正义。
而当这种正义不能充分实现的时候,部分人或选择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他们所认为的正义。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法治环境、社会稳定都将受到极大损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重点关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危害社会,两部法律同时修订,有助于在保护和惩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保护和惩治一个都不能少,这早已是社会共识,分歧在于实现上述平衡的路径。
比如,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恶性犯罪多发的现实,这几年,不时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总有反对声音。
双方都能找到一定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也都很难说服对方。
再比如,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这是英美国家判定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遵循的原则,含义是:
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推定其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几年,也不时有学者呼吁引进这一原则,也总能听到反对声音。
分歧不止这两点,还有不少。
什么是多数人心目中的公平和正义?
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之间合适平衡点在哪里?
立法技术上,应如何在立足本土的前提下吸收成熟的国外立法的经验?
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更广泛人群的参与。
期待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倾听更广泛声音,让各种声音充分交锋,最终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决策。
毕竟,每个家庭、每个孩子都是有效保护的受益者;
每个家庭、每个人(包括孩子),也都可能成为惩治不力的受害者。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怎么定,他们最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