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被告人谢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告人陈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

2021-05-13 09:22:37 

【案情回放】

一、被告人谢某在云城区高峰街道星岩四路73号经营柯达都丽数码冲印店。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因外来务工的家长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其子女才能就读当地的学校,有部分家长持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出具的云浮市云城区个人参与社会保险证明(以下简称社保证明)到谢某的店内,要求帮其修改上述社保证明的参保人和身份证号码为本人信息后彩印出来。谢某答应,并在电脑上利用Photoshop软件按家长的要求变造社保证明,并每份收取1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谢某先后帮被告人陈某、赖某等11人变造社保证明。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等11人提交到学校的社保证明上的“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业务专用章”可疑印文均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谢某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电源开关按钮在下面)。

二、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到云城区高峰街道星岩四路73号柯达都丽数码冲印店,找到谢某以1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帮家长谭某、陈某盛、黄某等人各变造一份社保证明用于其子女入学,并收取谭某、陈某盛、黄某的费用,共计7000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3000元给谭某。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2000元给黄某,黄某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陈某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陈某、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陈某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正常进行国家管理活动及国家信誉,因此任何个人、单位及团体变造、买卖国家公文的行为都会对国家正常行使管理职能造成严重危害,损害国家名誉,从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近年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案件层出不穷,发生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除了犯罪行为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漠视刑事法律规定,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部分犯罪行为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知,没有意识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后果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告人陈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依法裁判,严惩犯罪分子,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每一位社会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应当树立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懂法,提高法律修养,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来源:云浮日报

供稿:云城区法院 刘志梅

责任编辑:冯浩森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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