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2时许,天堂派出所接到交警天堂中队民警报称:在新兴县天堂镇冠粤搅拌站路口处有人阻碍执行职务,要求出警处理。
原来,龙某勇驾驶一辆涉嫌超载货车经过G359国道时被交警依法拦停调查,但龙某勇故意将车熄火停放在路边,不听现场交警多次劝说,还通过驾车逃离的方式妄图逃避处罚。后被交警在冠粤搅拌站路口截停。这时龙某勇的儿子龙某从冠粤搅拌站里面出来,通过语言等手段威胁正在执法的交警同志,还通过在交警车头面前拦截的方式帮助龙某勇将超载车辆上面的石子倾倒在了粤搅拌站里面,龙某勇随后逃离了现场。龙某于当日被天堂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所进行调查,龙某勇于次日迫于警方的压力投案自首。
7月13日,天堂派出所依法对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龙某勇和龙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以案释法:在上述案件中,龙某勇和其儿子龙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仅是严格执法的体现,更是对各种暴力对抗的有效警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新兴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植发炜 陈小敏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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