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还是缴纳社保等,都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案情由来】
近日,两名劳动者前来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咨询,称其在某公司任职近三年,该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报酬,但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一周前,他们到该公司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时,发现公司从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保。于是,他们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补缴前三年的社保费,但老板以未签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缴纳。对此,他们想知道,该如何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市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来访者的相关情况后,向其解答: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他们能够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公司业务来往的文件、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其他员工的证言等能够证明其是该公司员工的证据,就足以证实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一旦证实他们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该公司则有义务为他们缴纳社保费用以及补缴前三年的社保费用。
最后,指引他们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
温馨提示:劳动者入职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法条依据】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