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区居民甲有湖北停留史,后回到家中,已经完成报备、采取自行隔离措施。同小区居民乙得知此事后,在小区内通过拉横幅、在小区居民群里发信息等方式进行夸大传播,鼓动大家警告甲如果出门就打断腿。致使本小区居民产生恐慌心态,各种谩骂不断,给甲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让甲产生极度悲观情绪。
案例分析
案例中居民乙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黄进健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