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龙喝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罗定市罗城街道工业二路新车站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龙带到医院抽血送检验鉴定,经鉴定,陈某龙血液样本检验出酒精含量为334.12mg/100ml。被告人陈某龙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找到被告人陈某研为其顶包作伪证。陈某研明知陈某龙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仍于2018年10月17日前去公安机关作伪证,为陈某龙顶包开脱罪责。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检察院建议从宽处理。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涉嫌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为其顶包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及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研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为其顶包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包庇罪。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研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韦栋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涉嫌犯罪后为逃避处罚而指使他人顶包作伪证,不仅自己罪加一等构成妨害作证罪,为帮助其逃避处罚而顶包作伪证的,亦构成包庇罪。违法犯罪后应主动配合调查,指使他人作假证明包庇的,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帮助其作伪证的亲友。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个别酒中客仍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甚至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他人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云浮日报
作者:韦栋梁
责任编辑:植发炜 康予澄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