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酒驾行为惩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有些人依然心存侥幸,明知自己喝了酒,仍以身犯险酒后驾驶。
今天的检察官说法,云检君就从一起危险驾驶案说起,看看被告人是如何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酒后驾驶,顾名思义是指驾驶员在饮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根据我国认定酒后驾车的标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在案例中,何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8.9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何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本次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中,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上述法条,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到,“追逐竞驶”、“两超”、“一危”这几种情形都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是只有驾驶员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人醉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给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除此之外,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刺激驾驶人饮酒,且酒后不帮助驾驶人找代驾的行为,劝酒人也可能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所以,千万不要以为事不关己,劝阻别人酒后驾驶,是对他人的关心,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大家记得哦
来源:云浮检察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