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全面启动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此前,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原来一些不认为是违法用地的行为,在今年的卫片执法中将按照违法认定处理。
一是合法用地不能以取得用地批复为准,需提供供地手续。
以往的土地卫片执法,在数据填报时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的,填报相关批复文件,认定为合法用地。《规则》实施后,完成农用地转用还不能认定为合法用地,需完成供地手续。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和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按照规定,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包括三类情形:
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供地的图斑或地块。
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且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2.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3.卫片图斑下发时已办理其他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的图斑或地块;符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图斑或地块;依据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特殊政策,已取得相关用地文件的图斑或地块。
二是拓展了违法用地情形。
将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未供即用直接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适用边建设边报批特殊支持政策的项目用地除外)。将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三是新增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
第一种情况,农业设施建设违法违规用地。包括: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
说明: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因此,新的判定标准实施后,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直接认定为违法用地。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说明: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规实施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
说明:此前,农村道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补划。此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直接要求判定为违法用地。
4.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
说明: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5.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说明: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6. 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
说明: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种情况,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
责编:苏鹏蕴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