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赖某健将其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以低速缓慢地与岸缘相互刮擦的方式推落入赖某荣承租的鱼塘里,故意制造车辆坠落鱼塘的交通事故,然后报警并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险。被告人赖某健串通赖某荣、陈某幸故意夸大鱼塘的损失及车辆的维修费用,并提交材料单方面委托某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分别对车辆损失及鱼塘损失进行评估,在获得评估报告后,被告人赖某健为骗取保险金,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赖某健夸大事故损失拒绝理赔。
2020年3月4日,赖某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3566元。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于2020年7月2日驳回赖某健的起诉,并于2020年7月28日将该案移送罗定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4日决定对赖某健涉嫌保险诈骗罪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健作为投保人,以自己获得保险金为目的,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赖某健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其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点评】
林灿强(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赖某健故意制造车辆坠落鱼塘的交通事故,并提供虚假资料获取评估报告从而夸大损失进行索赔,并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产生目的就是通过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方式来规避我们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险诈骗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理赔难”的情形,社会公众日益强化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看法,从而投保的积极性有所减弱,保险规模的减少进一步弱化了保险规避风险的能力,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保险理赔的个人获利,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必须从快从严依法审理。另外,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谎称由第三者驾驶机动车,进而骗取保险金的,也属于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
来源:云浮日报
通讯员:陈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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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