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小汽车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某工地员工宿舍出发往都杨镇某村行驶。当戴某行驶到路口附近时,适遇执行民警正在该路口附近设卡查处酒驾行为,被告人戴某发现后立即驾驶车辆转头逃离,执行民警随即驾驶警车追赶截停。执行民警对戴某作酒精呼气测试检测,但戴某多次不配合执行民警检查,并对执行民警撕咬、抱打,后被到场支援的民警制服。经鉴定,戴某血液中乙醇103.49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检查,执行民警陈某颅内损伤、多处挫伤,执行民警刘某手部被划伤。事后,被告人戴某的家属已对上述两名执行民警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云安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戴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袭警罪”独立成罪。然而,仍有人在触碰法律的底线。上述案件被告人戴某在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执勤工作时,不服从管理,甚至为了逃避执法做出暴力袭警、抗拒执法的行为,戴某的行文已然构成了袭警罪,依法应受到法律严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部门执法执勤工作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莫因一时冲动作出抗拒执法甚至暴力袭警的行为。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
来源:云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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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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