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沈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郁南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