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微信群里辱骂人 构成侵权要赔偿

2021-02-23 10:52:10 
   

【案情回放】

原、被告是同村人。2019年5月18日村干部在“乡亲微信群”(173名群成员)里号召村民和外出乡贤对修村道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居住在外地的原告于5月24日19时21分在群里发表了对于修村道的意见,被告不认同原告提出的意见,并在微信群内于当日20时开始,长达两个小时连续使用污言秽语辱骂原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原告对此未与被告发生口角或作出其他回应。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属名誉权纠纷。原告在涉案微信群中对修路发表意见本无不妥,被告在不认同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在有173人的微信群中公然使用带侮辱性、攻击性的粗言秽语辱骂作为长辈的原告,时间长达约两小时,被告无视法律、社会道德以及尊老的民族传统,其辱骂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采取与侵权时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合理方式进行消除影响,故判决其在涉案微信群中向原告道歉,对于道歉的形式,被告应书写《道歉声明》并签名,将该份致歉声明拍摄清晰照片后上传至涉案的微信群,并将该书面的致歉声明交由原告方保存。此外,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聘请律师费3000元、为维权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合共7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是因微信群里的语言攻击、侮辱而引发的纠纷。微信,作为目前最流行的网络交流平台,已深入到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微信群中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悖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道德与法律的约束。一旦发生“网络暴力”,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攻击言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公民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仅是对攻击者的告诫与惩罚,也是对恰当的微信交流方式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涉及到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问题,本案均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和肯定,侵权人除了需要在微信群里公开赔礼道歉之外,还付出了金钱代价。案例,让网络侵权人清晰违法成本,以此为鉴,不再肆意妄为。 

 
END


来源:罗定法院 陈肖容供稿

责编:严靖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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